學會章程

台灣脊椎微創內視鏡醫學會章程

內政部107年9月台內團字第107006868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9年11月台內團字第109005360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0年2月台內團字第110055010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 年 1 月台內團字第 110006743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3 年 3 月台內團字第 1130281139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   台灣脊椎微創內視鏡醫學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病患安全醫療為前提下,推廣脊椎內視鏡手術,教育及規範手術醫師,達到內視鏡手術低損傷高療效之目的。藉由本會與國際學會交流提供會員間與國際知名學者之討論培訓,以期台灣脊椎內視鏡與世界接軌,達到脊椎內視鏡手術真善美的境界。”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提供會員學習交流平台。
  2. 教育及宣導正確的內視鏡手術觀念,以微創之精神減少傳統手
  3. 術之損傷。
  4. 提供教育學習訓練課程減少併發症。
  5. 與國際脊椎內視鏡手術學會交流,達到世界水準。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關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4種:
  1. 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2. 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醫師資格、醫學生或醫療相關人員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準會員。
  3.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於脊椎內視鏡手術領域國內外專家醫師學者,經理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或已卸任本會理事長為榮譽會員。
  4.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他三種會員:準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四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4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2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1年,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3000元,準會員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2000元,準會員新台幣5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二 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107年9月8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2月14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原第1屆第2次)。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2月12日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原第2屆第1次)。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2月11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原第2屆第2次)。